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

2021-11-29 17:38:25
第一条 为规范对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和机 构信息变更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报告机构的工作指导,特制定本 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 法规要求需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职责的银行业、证券期 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 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银行卡组织、
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机构(以下统称报告机构)。
第二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反洗钱中心) 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 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负责各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反洗钱中心负责在“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中 录入报告机构基本信息,记录报告机构变更信息,生成银行业、 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下 统称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报告机构编码等事宜。


附件: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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