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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条例检控个案
  • 两名公司董事重审后逃税罪成候判

            律政司司长就两名公司董事早前被裁定协助一间公司逃缴利得税罪名不成立的案件提出上诉。上诉法庭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裁定上诉得直,并发还案件至区域法院重审。区域法院于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完成重审聆讯,今日(四月七日)裁定两名董事两项逃税控罪罪名成立,法官将案件押后至四月二十八日待取得社会服务令报告后判刑。

      该两名现年分别五十三岁及五十九岁的董事,原被判五项蓄意意图协助一间公司逃缴利得税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司长不服原审法官就其中两项控罪的裁决,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有关两项控罪是指两名董事在二○○五/○六及二○○六/○七课税年度,使用或授权使用欺骗手段、诡计或手段,蓄意意图协助一间公司逃税,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g)款。

       案情透露,两名董事是一间地产代理公司的股东及董事,该公司向税务局申报二○○五/○六及二○○六/○七两个年度的应评税利润合共253,425元。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该两名董事把两项总额达199,000元的虚假付款纳入为该公司的开支,即「电脑及网络开支」99,700元及「薪金及佣金开支」99,300元,从而减少该公司在该两个年度的应评税利润合共199,000元,逃缴税款总额为34,826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20年4月7日(星期二)
     

           两名公司董事于二○二○年四月七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两项逃税控罪罪名成立,今日(四月二十八日)被判刑。两名被告均被判即时入狱六个星期。

      该两名现年分别五十三岁及五十九岁的董事,早前被判五项蓄意意图协助一间公司逃缴利得税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司长不服原审法官就其中两项控罪的裁决,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上诉法庭裁定上诉得直,并发还案件至区域法院重审。有关两项控罪是指两名董事在二○○五/○六及二○○六/○七课税年度,使用或授权使用欺骗手段、诡计或手段,蓄意意图协助一间公司逃税,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g)款。

      案情透露,两名董事是一间地产代理公司的股东及董事,该公司向税务局申报二○○五/○六及二○○六/○七两个年度的应评税利润合共253,425元。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该两名董事把两项总额达199,000元的虚假付款纳入为该公司的开支,即「电脑及网络开支」99,700元及「薪金及佣金开支」99,300元,从而减少该公司在该两个年度的应评税利润合共199,000元,逃缴税款总额为34,826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20年4月28日(星期二)


    信息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网站

  • 两名业主漏报租金收入及虚假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罪成候判

            一对夫妇今日(九月二十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税罪名成立,法官将案件押后至十月十五日待取得背景报告后判刑,两名被告即时还押。

       现年五十岁的首被告承认六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根据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提交的二○○八/○九至二○一三/一四课税年度报税表中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82条第(1)(b)款。现年五十五岁的次被告为首被告的丈夫,承认四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根据《税务条例》提交的2011/12至2014/15课税年度报税表中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82条第(1)(b)款。

       案情透露,两名被告在涉案期间各自拥有四个物业。他们在其相关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报没有任何拥有全部业权并且作出租用途的物业。此外,首被告在二○○八/○九课税年度报税表内申报她全年以其拥有的一个物业作居所,并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税务局经调查发现,两名被告一直在次被告拥有的一个物业居住,他们的其余七个物业均作出租用途,并透过他们的个人银行户口每月收取租金。首被告在其二○○八/○九至二○一三/一四六个课税年度报税表内漏报租金收入共1,186,155元,另在其2008/09课税年度报税表内虚报居所贷款利息扣除12,210元,分别逃缴物业税税款142,321元及薪俸税税款2,076元,合共144,397元。次被告在其二○一一/一二至二○一四/一五四个课税年度报税表内漏报租金收入共564,046元,逃缴物业税税款67,199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19年9月26日(星期四)

     

    两名纳税人虚报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及个人进修开支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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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夫妇于九月十四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今日(九月二十六日)被判即时入狱。首被告及次被告分别被判入狱十星期及三星期。

      现年五十岁的首被告,曾是一名人力资源总监,她承认六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二零零五/零六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就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及个人进修开支方面,作出虚假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c)款。

      案情透露,首被告在她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六/零七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索扣除一个由她及配偶(次被告)联权拥有物业(物业1)的居所贷款利息83,826元及76,439元,及在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年度申索扣除一个她全权拥有物业(物业2)的居所贷款利息105,426元至143,286元。此外,首被告在二零零六/零七课税年度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40,000元,及在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年度每年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60,000元。税务局经调查发现,首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详情或证据以证明她所申索扣除的居所贷款利息及个人进修开支。税务局其后发现物业1的按揭已于二零零五年二月解除,因此首被告于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六/零七课税年度并没有支付任何按揭利息。物业2的居所贷款利息支出于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亦只约占申索金额的15% (即78,612元)。至于个人进修开支方面,税务局亦发现首被告于二零零六/零七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只曾支付3,077元。首被告在六个课税年度虚报的扣除总额达875,181元,逃缴税款合共116,941元。

      现年五十岁的次被告是一名高级租务经理,他承认六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二零零五/零六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就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及个人进修开支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82条第(1)(c)款。

      案情透露,次被告在他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六/零七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索扣除物业1的居所贷款利息83,826元及76,439元,及在二零零五/零六至二零一零/一一年度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40,000元至52,100元。税务局经调查发现,次被告未能提供足够详情或证据以证明他所申索扣除的居所贷款利息(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六/零七)及个人进修开支(二零零五/零六、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如上述,物业1的按揭已于二零零五年二月解除,因此次被告于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六/零七课税年度并没有支付任何按揭利息。至于个人进修开支方面,次被告只于二零零五/零六及二零零八/零九课税年度曾支付课程费用41,250元。次被告在六个课税年度虚报的扣除总额达351,115元,逃缴税款合共41,384元。

      《税务条例》规定,就香港购置物业自住并为此办理贷款,而该笔贷款以物业按揭或押记作为还款保证,并由认可的贷款机构提供而支付的利息,及就订明课程所支付的个人进修开支,或就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协会主办的考试所支付的考试费可获税务宽减。有关申请扣除的证明文件须保存七年(即由有关课税年度完结起计六年)。税务局会对税项扣除的申索进行抽查,并会要求纳税人提交证明文件以供审核。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16年9月26日(星期一)
    信息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网站

  • 证券公司因未有通知税务局雇员离港被罚款

    一间证券公司今日(六月二日)在西区裁判法院承认未有在其一名停止受雇的雇员离港日一个月之前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以及未有停止支付金钱予该雇员两项控罪,每项控罪各被罚款五仟元,合共罚款一万元。

    被告在二○○○年三月至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雇用及支付薪金予一名雇员,但却未有遵照《税务条例》第 52 条第(6)款规定,预先于一个月前将该雇员离开香港一事通知税务局局长;及没有按照第 52 条第(7)款的规定于发出通知日起计一个月内不得支付任何金钱予该雇员。

    税务局其后因无法追讨数额十万多元的薪俸税而揭发此个案。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各雇主必须遵守《税务条例》第 52 条第(6)款和第(7)款的规定,以免被检控。每项控罪的最高刑罚为一万元。

     

    2003年6月2日(星期一)

    信息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网站

  • 船务公司公司因未有在雇员离港前通知税务局被罚款

            一间船务公司今日(二月四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未有在两名停止受雇和离港的雇员于离港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以及未有停止支付金钱予该两名雇员共二项控罪,每项控罪各被罚款四千元,合共罚款八千元。

        被告在二○○○年四月至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雇用及支付薪金予两名雇员,但却未有遵照《税务条例》第 52 条第(6)款规定,预先于一个月前将该两名雇员离开香港一事通知税务局局长 ; 及没有按照第 52 条第(7)款的规定于发出通知日起计一个月内不得支付任何金钱予该两名雇员。

        税务局因复阅被告所提交的「由雇主填报有关其雇员行将离港的通知书」及其后无法追回该两名雇员所欠缴的合共二十一万多元薪俸税而揭发此案。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各雇主必须遵守《税务条例》第 52 条第(6)款和第(7)款的规定,以免被检控。每项控罪的最高刑罚为一万元。


    2004年2月4日(星期三)

    信息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网站

  • 科技拓展公司因未有在雇员离职前通知税务局被罚款

             一间科技拓展公司今日(一月二十六日)在东区裁判法庭承认未有在其一名雇员停止受雇前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的控罪,被判罚款 5,000元。

        被告在二零零零年五月至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二日期间雇用一名雇员,但却未有遵照《税务条例》第 52 条第(5)款的规定,预先将该雇员停止受雇一事通知税务局局长。税务局局长因无法追讨为数二十多万元的薪俸税而揭发此个案。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各雇主必须遵守《税务条例》第 52 条第(5)款的规定,以免被检控。该项控罪的最高刑罚为 10,000元。


    2005年1月26日(星期三)
    信息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网站

  • 电脑系统分析员逃税被判入狱获缓刑

            税务局发言人今日(八月二日)提醒市民,《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税务局绝不容忍逃税行为,并会即时采取调查及检控行动。

        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发言人就一宗逃税个案今天判刑后提出以上警告。被告,三十七岁,电脑系统分析员,早前在区域法院被裁定逃缴利得税和未有就须课利得税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罪名成立。被告就逃缴利得税的控罪,被判入狱七个月,获缓刑三年及罚款五十四万元,罚款金额约相等于逃税金额的两倍;而未有就须课利得税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的控罪,被罚款一万六千元。

        发言人亦提醒市民,任何人士,倘在任何课税年度须予课税,除非当局已要求他就该课税年度填交报税表,否则他必须于该课税年度之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其本人须课税。

        发言人说:「任何人士如无合理辩解而未有就其须予课税事宜通知税务局局长,即属违法,每项控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一万元以及额外缴付相当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被告在 1992 年以合伙方式成立一间公司,而该公司是由他管理和营运。在 1995/96 至 1998/99 四个课税年度内,他在该公司的利得税报税表内漏报服务费收入金额合共 1,858,262 元,逃缴税款合共 271,332 元。

        此外,被告在该公司的 1998/99 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内填报该公司已在 1999 年 2 月 9 日终止营业。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 1999/2000 和 2000/01 两个课税年度仍继续如常收取服务费收入,但被告并未有就该公司须课利得税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所涉及的应评税利润金额合共 351,854 元,而少征收的税款金额合共 52,777 元。

     

    2007 年 8 月 2 日(星期四)
    信息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网站

  • 广告代理公司因未有在雇员离职前通知税局被罚款

             一间广告代理公司于今日(三月六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未有在其一名雇员停止受雇前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的控罪,被判罚款 3,000 元。
       
        被告在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雇用一名雇员,但却未有遵照《税务条例》第 52 条第(5)款的规定,预先将该雇员停止受雇一事通知税务局局长。税务局局长因无法追讨为数二十多万元的薪俸税而揭发此个案。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雇主必须遵守《税务条例》第 52 条第(5)款的规定,以免被检控。一经定罪,该项控罪的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 元。

    2006 年 3 月 6 日(星期一)
    (信息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网站)

  • 电脑系统分析员逃税被判入狱获缓刑

            税务局发言人今日(八月二日)提醒市民,《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税务局绝不容忍逃税行为,并会即时采取调查及检控行动。

        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发言人就一宗逃税个案今天判刑后提出以上警告。被告,三十七岁,电脑系统分析员,早前在区域法院被裁定逃缴利得税和未有就须课利得税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罪名成立。被告就逃缴利得税的控罪,被判入狱七个月,获缓刑三年及罚款五十四万元,罚款金额约相等于逃税金额的两倍;而未有就须课利得税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的控罪,被罚款一万六千元。

        发言人亦提醒市民,任何人士,倘在任何课税年度须予课税,除非当局已要求他就该课税年度填交报税表,否则他必须于该课税年度之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其本人须课税。

        发言人说:「任何人士如无合理辩解而未有就其须予课税事宜通知税务局局长,即属违法,每项控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一万元以及额外缴付相当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被告在 1992 年以合伙方式成立一间公司,而该公司是由他管理和营运。在 1995/96 至 1998/99 四个课税年度内,他在该公司的利得税报税表内漏报服务费收入金额合共 1,858,262 元,逃缴税款合共 271,332 元。

        此外,被告在该公司的 1998/99 课税年度利得税报税表内填报该公司已在 1999 年 2 月 9 日终止营业。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 1999/2000 和 2000/01 两个课税年度仍继续如常收取服务费收入,但被告并未有就该公司须课利得税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所涉及的应评税利润金额合共 351,854 元,而少征收的税款金额合共 52,777 元。

    2007 年 8 月 2 日(星期四)
    (信息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网站)

  • 纳税人填报不正确报税表被判罚款

           一名纳税人今日(七月三十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填报不正确报税表,被判罚款共 54,650 元。

           被告被控在填报2003/2004及2004/2005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时,不正确地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触犯《税务条例》第 80(2)(b)条。

           被告声称在该两年度每年均给予一名受养人 12,000 元或以上作为生活费。税务局其后发现该名受养人已于2002年3月15日去世。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根据《税务条例》规定,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税额时,若无合理辩解作出不正确的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最高 10,000 元,另加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若涉及欺诈,除上述罚款外,可另处监禁三年。

    2008 年 7 月 30 日(星期三)
    (信息来源:香港政府新闻处)

  • 物业投资公司未有通知应课税事项被判罚款

           一间物业投资公司今日(三月十九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在无合理辩解下,未有就其2006/07、2007/08、2008/09及2010/11课税年度须课缴利得税通知税务局局长,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51条第(2)款及第80条第(2)(e)款的规定。被告承认四项控罪,被判罚款16,000元(每项控罪罚款4,000元),另加额外罚款8,300,000元,相等於涉及税款的百分之九十八。

      案情透露,被告在涉案期间拥有一幢位於铜锣湾的商业大厦,在2006/07、2007/08、2008/09及2010/11课税年度作出租用途收取租金收入。被告帐目的年结日为三月三十一日。根据《税务条例》第51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须於上述每个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有关须课税事宜,但被告未有在指定时间内通知税务局局长其应课税事项。四个年度的应课税利润合共50,240,067元,涉及税款达8,494,358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任何人士,如须就任何课税年度课税,除非已收到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否则该名人士必须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其本人须就该课税年度而课税。任何人士如无合理辩解下未有就其须课税事项通知税务局,即属违法,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一万元及相当於少征收税款三倍的额外罚款。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信息来源:香港政府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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