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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常见问题
  • 申请个人入息课税
    问:界定「通常居住于香港」的准则是甚么?
    答:就个人入息课税来说,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是指除了暂时性或偶尔性的离开香港外,该人是惯常地在香港居住,以香港作为他/她日常生活的地方,并以香港社会一般成员身分在这里生活。

    问:怎样决定纳税人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如纳税人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证,是否可以接纳他/她是通常居住于香港?
    答:一个人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是一个事实的问题,需要考虑每宗个案的情况。在决定纳税人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税务局会考虑他们与香港的社交及经济联系,可参考的客观因素包括:
    (i)在香港逗留日数,访港频密程度及每次逗留在香港的时间;
    (ii)在香港是否有一个固定居所;
    (iii)在外地是否拥有物业作居住用途;
    (iv)在香港有否工作或经营业务;
    (v)其亲友是否主要在香港居住。
    一般来说,如纳税人长期居住于外地,纵有回港,亦只会作短暂停留,即使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证,税务局不会视他们为通常居住于香港。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证的持有人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须按他/她在有关期间于何处居住的事实来考虑。


    问:个人入息课税的其中一项条件是申请人须属于「永久性居民」。如果我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证,是否符合资格申请个人入息课税 ?
    答:根据《税务条例》第 4 1 ( 4 )条,个人入息课税所指的「永久性居民」是「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由于《税务条例》内的「永久性居民」和《入境条例》第 2 条内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附表 1 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两个截然不同的专有名词,管辖不同的范畴,所以纵使申请人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证,在考虑其个人入息课税申请时,仍须视乎该人士在有关课税年度是否惯常地在香港生活而定。

    问:我多年前移民外国,我在香港拥有物业赚取租金收入。我每年会回香港并在此逗留数天。我是否可以申请个人入息课税以减少应缴税款 ?
    答:个人入息课税的申请人必须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属香港临时居民。由于你已移民外国,长期稳定居住于外地及访港日数不多,你不能被视为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属香港临时居民。因此,你不符合资格申请个人入息课税。

    问:我大部分时间居住在深圳及在内地打理业务,但我在香港拥有物业赚取租金收入。我的配偶受雇于香港并全年在此居住。我在2018/19课税年度是否有资格申请个人入息课税 ?
    答:在2018/19及其后的课税年度,个人入息课税的申请人必须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属香港临时居民。如属已婚,则申请人及其配偶或其中一人须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属香港临时居民,且两人均拥有根据《税务条例》须予评税的入息。由于你并非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属香港临时居民,你便不符合资格申请个人入息课税。但若你的配偶通常居住于香港,且你们两人均拥有根据《税务条例》须予评税的入息,则你可与配偶共同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

    问:我大部分时间居住在深圳及在内地打理业务,但我在香港拥有物业赚取租金收入。我的配偶全年在香港居住,她是一位家庭主妇,并没有任何根据《税务条例》须予评税的入息。我在2018/19课税年度是否有资格申请个人入息课税 ? 
    答:在2018/19及其后的课税年度,个人入息课税的申请人必须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属香港临时居民。如属已婚,则申请人及其配偶或其中一人须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属香港临时居民,且两人均拥有根据《税务条例》须予评税的入息。若你并非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属香港临时居民,你便不符合资格申请个人入息课税。再者,你的配偶虽然通常居住于香港,但他/她并没有任何根据《税务条例》须予评税的入息,因此你们二人并不符合资格共同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的方式评税。

    问:在2018/19课税年度,我和配偶均有薪俸收入,并以合并方式评定薪俸税。此外,我在香港经营一独资业务;而我的配偶则拥有物业赚取租金收入。我们可否各自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
    答:如你及配偶是以合并方式评定薪俸税,则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必须由夫妇二人共同申请。你们不可各自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

    问:在2018/19课税年度,我有薪俸收入和租金收入,而我的配偶是家庭主妇,并无任何应课税入息(即没有薪俸收入、租金收入及业务收入),我是否必须与配偶共同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才能获得已婚人士免税额?
    答:由于你的配偶在2018/19课税年度没有任何应课税入息,因此你和你的配偶并不符合资格共同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你可以选择自行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个别人士报税表内的方格59),如你的配偶在该课税年度并无选择自行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你便可获已婚人士免税额。

    问:夫妇各有工作收入,并有租金收入。个人入息课税是否有利电脑程式供自行计算应缴税款如选择了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但实际出来的结果并非有利本人已婚,夫妇各有工作收入,并从出租一层按了给银行的联名物业赚取租金。
    (i) 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计税是否对我们有利?
    (ii) 贵局有没有设置此类电脑程式供我们计算应缴税款?
    (iii) 如本人和配偶都选择了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计税,但其后知道用这方式计税对我们并不有利,税局会否会懂得自动将评税方式改变?

    答:(i)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计税是否对你有利是取决于很多因素 , 其中包括 :
    你和你的配偶的薪金收入;你和你的配偶的租金收入;你和你的配偶可申索的扣除和免税额,尤其是为获取租金收入而支付的按揭利息。
    因此,就算今年你因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计税而得到税款的宽减,但明年作同样的选择可能未必对你有利。
    (ii)如你想计算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后你所需缴交的税款,你可以利用税务局网页中的
    税款计算机 
    (请将这计算表视为一项计算工具,并只可用作参考用途。)
    (iii)如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对你并非有利,该选择亦不会令你多付税款。税务局的电脑会自动作出比较,如果选择个人入息课税是不利于你或会令你多付税款,税务局会将你视作不选择个人入息课税来作出评税,且在税单上评税主任附注一栏将此情况通知你。


    问:经营独资业务生意出现业务亏损
    业务亏损抵销当年的其他收入业务亏损结转至未来的年度抵销将来的收入我曾独资经营生意并在 2017/18年度出现业务亏损 $210,000。评税主任已准许我将此亏损结转至 2018/19年度的利得税。
    该生意在 2019年 2月结束了,在 2018/19年度出现业务亏损 $68,000。
    我妻子在2018/19年度有受雇薪酬 $250,000。我们选择了共同以个人入息课税的方法计算这个年度我两夫妇的应缴税项。
    我妻子的收入 $250,000在减除业务亏损 $68,000后,所剩下来的收入余额是 $182,000。请问我是否可用我独资业务在 2017/18年度的业务亏损 $210,000来抵销我妻子的收入余额 $182,000?如可以的话,我是否可将抵销后的亏损余额 $28,000(即 $210,000减 $182,000)结转至未来的年度,以抵销我两夫妇将来的收入呢?

    答:请注意,你有权选择将独资业务所出现的亏损用作抵销其他方面的收入。你和配偶如在 2017/18年度没有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当年出现的业务亏损会用作抵销你在 2018/19年度从该业务所产生的利润。但如果,你和配偶在 2017/18年度选择了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则当年出现的业务亏损会用作抵销你和配偶在当年的其他收入。
    根据你所提供的资料,你在 2017/18年度并没有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因此由你独资经营的「业务A」在 2017/18年度所产生的亏损 $210,000只能用来抵销「业务A」在未来年度的利润,而不能用来抵销你或配偶在 2017/18或未来年度的其他收入。
    一般来说,纳税人可透过选择个人入息课税以申索扣除
    (a)在这个课税年度内业务上的亏损;
    (b)按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下承前各年度的亏损。

    因此,假如你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算你 2017/18年度的税款,而你和配偶并没有其他收入,你独资业务在该年度所产生的亏损 $210,000便可以结转至 2018/19年度的个人入息课税。而且余下亏损 $28,000还可再继续结转至未来年度,用来抵销你或配偶在未来年度的收入。
  • 利得税两级制
    问: 什么是两级制利得税率?
    答: 在利得税两级制下,法团及非法团业务(主要是合伙及独资经营业务)首二百万元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率将分别降至8.25%(税务条例附表8所指明税率的一半)及7.5%(标准税率的一半)。法团及非法团业务其后超过二百万元的应评税利润则分别继续按16.5%及标准税率15%征税。

    问: 那些纳税实体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答: 所有在香港有应课利得税利润的实体都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除非该实体已有其他有关连实体被提名以两级制利得税率征税。请参阅以下的第3题。

    问: 那些纳税实体不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答: 在有关的课税年度,如某实体在评税基期完结时,有一间或多间有关连实体,两级制利得税率则只适用于获提名的其中一间有关连实体,其余的有关连实体将不适用于两级制利得税率。请参阅以下的第8题。此外,如某法团已根据税务条例第14B(2)(a)条(符合资格的再保险业务及专属自保保险业务)、第14D(5)(b) 条(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第14H(4)(b) 条(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或第14J(5)(b) 条(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作出选择,则两级税率不适用于该法团。

    问: 如纳税实体的部分应评税利润是来自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并且根据税务条例第14A(1)条以一半税率课税,该纳税实体就余下的应评税利润是否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答: 是。该纳税实体就来自一般营业收入的应评税利润仍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问: 何谓实体?
    答: 实体指— (a) 自然人; (b) 团体;或 (c) 法律安排,包括—  (i) 法团;  (ii) 合伙;及  (iii) 信托。 如某自然人经营多于一项独资经营业务,则就每项独资经营业务而言,该人须视为一个独立实体。

    问: 如何定义有关连实体?
    答: 在以下情况下,某实体(前者) 即属另一实体(后者) 的有关连实体—— (a) 两个实体其中之一控制另一实体; (b) 前者和后者均受同一实体控制;或 (c) 如前者是经营独资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后者是经营另一项独资经营业务的同一人。

    问: 如何厘定"控制"?
    答: 一般而言,某实体(不论直接或间接地透过一个或多于一个其他实体)—— (a) 拥有或控制另一实体合计多于50% 的已发行股本; (b) 有权行使或支配行使另一实体合计多于50% 的表决权;或 (c) 有权享有另一实体合计多于50% 的资本或利润,   即属控制另一实体。

    问: 在利得税两级制下,如果纳税实体拥有有关连实体,其利得税税率是多少?
    答: 两级制利得税率并不适用于该纳税实体。该纳税实体的所有应评税利润将以16.5%或15%课税(按情况而定)。然而,如其中一间有关连实体在某个课税年度选择了两级税率,税务局局长可以两级税率向其征税。

    问: 承接第8题,如果某实体拥有关连实体,该实体如何选择两级制利得税率?
    答: 被提名的实体可以在其利得税报税表(适用于法团和合伙业务)或个别人士报税表(适用于独资经营业务)中声明其业务在有关课税年度应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而且没有其他有关连实体选择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有关选择一经作出,于该年度即不能撤回。然而,如果所有相关条件都符合,不同的有关连实体可于不同的课税年度选择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问: 可以有多于一个有关连实体选择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吗?
    答: 不可以。在同一个课税年度,只有在没有其他有关连实体选择两级制利得税率的情况下,该实体的选择才会有效。然而,如果所有相关条件都符合,不同的有关连实体可于不同的课税年度选择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问: 如果纳税实体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的选择无效或没有作出该选择,该纳税实体将如何被征税?
    答: 除税务条例另有规定外,纳税实体的全部应评税利润将按税率16.5%或15%课税(按情况而定)。

    问: 两级制利得税率是否适用于同一东主经营多于一项的独资经营业务?
    答: 不适用。如某自然人经营多于一项独资经营业务,则就每项独资经营业务而言,该人须视为一个独立实体。两级制利得税率只适用于其中一个已作出选择的独资经营业务。其他独资经营业务(及其他有关连实体)将按税率15%或16.5%课税(按情况而定)。

    问: 如果纳税实体没有有关连实体,它是否需要选择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答: 纳税实体必须声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完结时没有有关连实体。为了行政上的方便,纳税实体可以在报税表中声明其业务应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问: 在利得税两级制下,个别人士在甚么情况下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不会对其有利?
    答: 如果个别人士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其应缴税款是以所有来源的合计入息(包括来自非法团业务的利润)按累进税率计算。由于在分类评税下,个别人士可提名他/她其中的一项业务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因此,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计算的税款可能会高于以分类评税方式计算的税款。

    问: 如果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须就其利润以其香港付款人名义课税,该人士该如何选择两级制利得税率?
    答: 没有有关连实体或所有有关连实体均没有在有关课税年度选择两级制利得税率的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其应评税利润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香港付款人在利得税报税表(BIR54表格)填报该人士的数据时,须向该人士查询以确定该人士是否符合上述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的条件。如条件符合,该香港付款人可在有关利得税报税表中声明该人士应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然而,该人士以该香港付款人和其他付款人名义课税的应评税利润,当中只有不超过2百万元可在有关课税年度按两级制利得税率中较低的税率课税。

     问: 香港付款人计算从支付给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总款项中应扣存的金额,在引入利得税两级制之前及之后是否有分别?
    答: 没有分别。香港付款人需向该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查询以确定该人士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完结时没有有关连实体或所有有关连实体均没有在有关课税年度选择两级制利得税率,并在利得税报税表(BIR54表格)中作出相关声明。即使该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应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香港付款人也可能不是唯一替该人士申报利润的付款人。在这种情况下,香港付款人在付款给该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时应假定该人士是不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并扣存足够的款项支付税项。

    问: 在两级制利得税率下,首二百万元的限额应该如何分摊给合伙业务中的合伙人?
    答: 合伙业务的首二百万元应评税利润将按较低的7.5%或8.25%税率(适用于法团合伙人所占的应评税利润)征收利得税,高于二百万元限额的应评税利润将按较高的15%或16.5%税率(适用于法团合伙人所占的应评税利润)征收利得税。在适用的情况下,该二百万元限额会按照相关的利润分配比例分摊予法团合伙人及非法团合伙人。

    问: 纳税实体可否以相关课税年度会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为理由申请缓缴暂缴利得税?
    答: 不可以,此理由不适用于申请缓缴2018/19课税年度以外的暂缴利得税。

    问: 在2018/19及其后的课税年度,纳税实体可否反对或申请退还因被拒绝或遗漏选择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而多缴的税款?
    答: 可以。税务条例中关于反对及上诉及退还税款的条文均适用于此。

    问: 如果纳税实体在报税表中不正确地声明其没有有关连实体,或没有其他有关连实体选择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会有什么后果?
    答: 任何无合理辩解而于报税表内作出不正确的声明都可能会招致重罚。税务局将会根据税务条例的规定,在两级制利得税率不适用的情况下发出补加评税。
  • 薪俸税常见问题
    问: 本人夫妇两人育有子女两名 ,可否分别申请一名子女的免税额? 
    答: 必须由夫妇其中一人申请所有子女的免税额 。一般来说,赚取较高入息的一方申请子女免税额会较为有利。不过,如果其中一方是以标准税率评税,则由另一方申请子女免税额会较为有利。

    问: 若多名人士均有资格就一名未婚子女申领子女免税额,税务局会如何处理? 
    答: 如纳税人、其分居或已离婚的配偶及其他人士就同一未婚子女均有资格申领子女免税额,税务局局长会根据各申请人对该名子女的供养及教育作出的贡献,来决定分摊这名子女免税额的基准。 

    问: 纳税人供养一个非婚生子女,他可否申请这个子女的免税额? 
    答: 如子女符合其他申领子女免税额所须的规定,无论她的父或母有否正式结婚,他们都可申请这个子女的子女免税额。

    问: 我的儿子今年20岁。他在今年6月大学毕业后还未找到工作 ,请问我是否有资格申请这个儿子的免税额? 
    答: 如你供养一名年满18岁但未满25岁的子女,该名子女必须在有关课税年度内曾接受全日制教育,你才可得到该名子女的免税额。按你所提及的情况,你的儿子在今年4月至6月曾接受全日制教育,因此可符合资格申请子女免税额。

    问: 如何厘订受供养父母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 
    答: 在厘订受供养的父母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时,税务局会考虑他们与香港的社交及经济联系,而可参考的客观因素包括:
    -在港逗留日数
    -在港是否有一个固定居所
    -在外地是否有物业居住
    -在香港或外地有否工作或经营业务
    -其亲戚主要在香港还是在外地居住
    一般来说,如受养人的父母长期居住于外地,逗留香港日数不多或只作探亲性质,即使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税局也不会视他们为通常居住于香港。


    问: 我的父母已逾60岁并持有香港身份证,但现已迁居于内地。可否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 
    答: 你的受养父母如果不打算继续在香港居住,只是间中回港探亲,他们便不算经常居住于香港,因此不符合申请条件。不过,如你的父母只是间中到内地居住,则仍会视为经常居住于香港,可就他们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

    问: 我每年支付$30,000给母亲作为生活费,打算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应在报税表哪个部分填报生活费的金额? 
    答: 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须视乎你父母亲的居住地、年龄和供养情况。如受养人通常在香港居住,在本年度55岁或以上,全年给予受养人不少于$12,000,便有资格申请 “供养父母免税额”,但不必填上该年度实际支付的生活费。

    问: 我的配偶没有工作,由本人独力支付子女的生活费,可否申请“单亲免税额”? 
    答: 你是已婚人士,即使独力支付子女的生活费,亦不可享有“单亲免税额”。根据《税务条例》,“单亲”的意思是指纳税人全年属单身、丧偶或分居,并且在该年度内曾独力或主力抚养子女,才可获得“单亲免税额”。

    问: 在复核伤残受养人免税额的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提交什么证明? 
    答: 在复核申请时,税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据以证明受养人符合申请政府伤残津贴的资格。如果受养人有向社会福利署申领伤残津贴,纳税人可提供申领津贴的档案编号以兹证明。但如受养人没有申索政府伤残津贴计划下的津贴,税务局会要求纳税人提交一份由公立医院或注册医生签发,根据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或公共福利金计划中对伤残情况的定义而作出的医疗评核报告,以证明受养人在有关年度的伤残情况符合资格申索政府的伤残津贴。而税局也会接受该份医疗评核报告作为符合免税额的证明。

    问: 外籍人士在香港受雇所取得薪金,是否需要缴纳薪俸税? 
    答: 外籍人士在香港工作期间所取得的薪金,都需要缴交薪俸税;但如果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便可豁免缴纳薪俸税:
    在一个纳税期内在香港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
    -该报酬并非由香港雇主或其代表支付
    -该报酬不是由外国雇主设在香港的企业负担
  • 利得税常见问题
    问: 香港公司每年需缴交什么税? 
    答: 香港公司每年只须缴付利得税,法团首200万港元的税率为8.25%,其后利润按16.5%征税;独资或合伙业务的非法团业务,两级利得税税率分别为7.5%和15%。如公司没有盈利,则无须缴交利得税。

    问: 香港公司何时年结? 
    答: 通常习惯以每年的3月31日或12月31日作为计税基期。香港公司第一年计税基期最长为18个月。

    问: 香港进出口商品是否需支付关税? 
    答: 除了烟、酒及汽油外,一般进出口商品是不需要支付关税的。但进出口商品必须报关。

    问: 香港的会计年度(评税基期)如何确定? 
    答: 评税基期为以下期间之一:
    -较常见为3月31日或12月31日为年结
    -也可定其它月份作为年结


    问: 香港税务条例对捐款扣减有何限制?
    答: 捐赠给已获认可的慈善机构可获准扣除。但规定捐款的总额须不少于$100及不超过应评税利润之35%。

    问: 香港公司利润可否抵销前年度亏损? 
    答: 于某一课税年度所蒙受的亏损,可予结转并用以抵销该公司随后年度的利润。

    问: 何谓暂缴利得税? 
    答: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实际利润而征收的。由于某一年的利润要到该年度完结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税务局会在该年度完结前征收暂缴税。在下一年当有关年度的利润评定后,已缴付的暂缴税款可作支付该年度应缴付的利得税。

    问: 香港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豁免缴纳利得税? 
    答: 若企业的收入非来源于香港,且公司未有在香港设立办事处及招聘香港员工,其所赚取的利润便可获得豁免缴纳利得税。但需向香港稅務局申請離岸收入稅務豁免。

    问: 我的香港公司只在银行开立账户,代收代付中国公司货款,香港公司是否需要做账、审计和报税? 
    答: 需要,因公司成立是以盈利为目的,就算香港只扮演代收代付的角色,也需做帐、审计,通过做账将整个代收代付的过程列式出来,然后视情况确定香港公司的实际收入。

    问: 本公司只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开立户口,并没有在香港开立户口,这样,本公司所作的业务是否不须在香港报税? 
    答: 不是。香港法例规定,所有香港公司都有向香港税务局申报财务状况的义务,而不分其业务是否在香港发生。若企业的收入非来源于香港,可向税务局申请豁免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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