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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08-31 09:11:16
2021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8月24日,国务院向社会公布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条例》首次整合了我国所有市场主体登记规范、管理规则,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涉及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商事制度、歇业制度等诸多方面。

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条例》对此作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安排。

市场主体准入

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条例》对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备案事项、登记规范等4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统一规定。

明确登记主体范围

《条例》将原本分散的各类市场主体进行了汇总整合,明确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的市场主体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明确登记程序规定

《条例》确立了以“当场办结为原则,以限时办结为例外”的原则。

明确登记备案事项

《条例》将市场主体普遍具有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等登记事项进行统一规定,结合不同市场主体类型的特点,补充规定了登记备案事项。

明确登记规范要求

《条例》对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进行了规范要求,并对提交的材料规范、中介机构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市场主体退出

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主体的注销制度,最大程度地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注销难”问题。

优化普通注销登记程序

《公司法》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实体法对普通注销程序都有了明确规定,《条例》在条款方面积极做好衔接,并进一步优化注销登记流程。

明确简易注销程序规定

《条例》明确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在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后,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

商事制度

商事制度改革集中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

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

先后推动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放宽住所登记条件,通过“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同时,着力畅通市场退出渠道,优化普通注销程序,在全国建成市场主体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开展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先后将企业年度检验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广泛应用,建立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制度,企业信用监管联合惩戒成效显著,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形成。

优化登记注册服务

重塑企业开办服务流程,实行名称自主申报改革,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深化运用“电子证照”,大力推动“一网通办”“跨省通办”。

市场主体歇业制度

《条例》建立了市场主体的歇业制度,明确因特殊原因造成经营困难,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市场主体的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同恢复营业。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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