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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香港有限公司清盘的几种情况

2021-06-12 10:58:53

  香港有限公司突然破产时,法院尚未了解情况和开庭处理,一般在专家委员会中选择一名或几名临时清盘官处理。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清盘一般股东自愿清盘、债权人自愿清盘和法庭强制清盘。以下是香港有限公司清算的几种情况。

  

一、股东自愿清盘

  股东自愿清算是指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在香港注册有限公司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申请自愿清算。有限公司以这种形式解散的,有限公司董事必须发行有偿债务能力证明书,大部分董事必须签字(如两个董事以上)。另外,董事必须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过自动清算的决议,委托清算和给清算人现金和实物分配资产的权利。

  进行股东自愿清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有限公司账本完整

  b、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得到大部分股东的同意

  c、该有限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

  d、必须委托清盘人,负责审计和处理清盘过程

二、债主主动清盘

  债权人自愿清算比股东自愿清算高昂复杂,通常适用于无偿债务能力的有限公司。

  首先,清盘有限公司需要准备资产负债表(需要列出债权人名单,估计其权益)。

  其次,董事必须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过清算决议和委托清算者。

  同一天,香港注册有限公司董事需要与债权人召开另一次会议审议,执行资产负债表和委托清算人。债权人与股东任命的清算人不同,债权人必须选择清算人。

  债权人自愿清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有限公司账本完整

  b、有限公司无法偿还所有债务,无法继续运营

  c、有限公司负责债权人委托清算人监察和处理清算过程

  d、该清盘人应为执业会计师或律师

三、法庭强制清盘

  法庭提出的清盘是强制清盘。无论有限公司本身、债权人、有限公司注册处处长还是破产管理处长,都可以提出清算要求。发出清盘令后,法庭委托清盘人,破产管理处处长也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整个手续多次涉及董事、股东、债权人会议。

  法院发出清盘令后,如果临时清盘人由破产处理署长担任,破产处理署的人员开始向有限公司董事提问,各董事需要回答提问时提出的所有问题。有限公司董事或负责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正确的财产负债情况说明书(即到临时清算人委托日期为止,该有限公司财产负债表)向破产处理局局长提交审查。破产处理局收到该说明书后,注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向该局要求复印件,必须支付规则费用。无法偿还债务的有限公司董事和人员,如果无法提交或延期提交财产债务状况的说明书,董事和人员将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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