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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投资公司未有通知应课税事项被判罚款

2020-06-24 13:54:30

       一间物业投资公司今日(三月十九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在无合理辩解下,未有就其2006/07、2007/08、2008/09及2010/11课税年度须课缴利得税通知税务局局长,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51条第(2)款及第80条第(2)(e)款的规定。被告承认四项控罪,被判罚款16,000元(每项控罪罚款4,000元),另加额外罚款8,300,000元,相等於涉及税款的百分之九十八。

  案情透露,被告在涉案期间拥有一幢位於铜锣湾的商业大厦,在2006/07、2007/08、2008/09及2010/11课税年度作出租用途收取租金收入。被告帐目的年结日为三月三十一日。根据《税务条例》第51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须於上述每个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有关须课税事宜,但被告未有在指定时间内通知税务局局长其应课税事项。四个年度的应课税利润合共50,240,067元,涉及税款达8,494,358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任何人士,如须就任何课税年度课税,除非已收到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否则该名人士必须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其本人须就该课税年度而课税。任何人士如无合理辩解下未有就其须课税事项通知税务局,即属违法,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一万元及相当於少征收税款三倍的额外罚款。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信息来源:香港政府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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