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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国卿

2020-06-22 14:41:20
二零一九年二月,余国卿被公司注册处检控,指其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在一份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的 “适当人选陈述书” (表格TCSP4)内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即他不是一名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明知该项陈述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罔顾该项陈述是否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被告被沙田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4,000元。

信息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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