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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的规定

2021-03-20 14:55:01

  根据《有限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以下称新条例)或旧有限公司条例注册的有限公司,必须向有限公司注册处长(以下称处长)提交周年申报表注册。

  本通告旨在提醒公共有限公司及担保新条例第662条下交付周年申报表的规定。就私人有限公司而言,交付周年申报表的规定在新的条例下并没有改变。

  个人有限公司的申报表说期限。 根据新条例第662条的规定,个人有限公司必须每年向处长提交周年申报表(表NAR1)。申报表必须在相关申报日后的42天内交付。就某年而言,个人有限公司的申报表说,成立法团之日是当年的周年。

  公共有限公司和担保申报日期。 根据新条例第662(3)和662(5)条,公共有限公司和保证必须是所有财政年度,在该有限公司申报日后的42天内,将周年申报表(表NAR1)与相关的财务报告、董事报告和核数师报告书相连的核数师报告书的实际复印件,交付处长注册:

  对于公众有限公司来说,申报表的日期是该有限公司会计参考期结束后6个月的期限。

  在保证方面,申报表的日期是该有限公司的会计参考期结束后的9个月期满。

  有限公司的会计参考期是准备有限公司周年财务报表的参考日期。

  根据新条例附表11第121(1)(b)条,有限公司根据《旧有限公司条例》注册的公共有限公司或担保,第662条的规定适用于该有限公司在新条例生效日(即2014年3月3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和之后的所有财政年度。

  在新条例下,公共有限公司和担保周年申报表的结算期限不是该有限公司召开周年会议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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