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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香港有限公司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2021-10-16 01:55:00

   在涉及到香港有限公司进出口贸易业务流程层面,常常会发生多种多样的事后税收难题,有一些投资人做出口外贸申请注册香港有限公司怎样防止双重征税也是较为常用的税收难题,今日大家就该难题谈一谈相对应解决方案。

   常常有股民会觉得,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后是不是必须双重征税,即香港有限公司具体在内地运营,这方面是不是要在两个地方都征缴企业所得税。的确在先前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后,如果不留意,很有可能会造成内地和香港双重征税,由于这方面的定义较为模糊不清,非常容易造成税收难题。

   但伴随着香港有限公司被人们所掌握,这方面的定义逐渐拥有相对应的制度来处理。 

   香港已与内地及丹麦、泰国的和卢森堡签署了整体性防止双重征税分配协约。通过与内地商谈,彼此对修定整体性分配的条文达成一致,并于2008年1月30日签署了第二议定书。

  

   第二议定书确立了什么税收是须要在内地征税的三种状况,实际以下:

   (一)假如在香港住户出让一切有限公司股权以前三年内,该有限公司资产最少百分之五十以前为内地房产,内地能够就出让该有限公司股权得到的盈利征税。在签署第二议定书以前,并沒有定下三年这一参照期限。

   (二)假如香港住户在出让内地有限公司股权以前十二个月内,曾经的我们该有限公司最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权,内地能够就出让该有限公司股权得到的盈利征税。在签署第二议定书以前,并沒有定下12个月这一参照期限。

   (三)凡在一切12个月内,香港公司在内地提供劳务持续或总计超出183天的,即应算作在内地配有常设机构并有义务在内地交纳所得税。以183天替代六个月为计算单位较过去清楚,因月的界定曾造成差异的释意。

   在这个基础上,2015年4月1日,《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对所得的防止双重征税和避免 偷税漏税的分配》(下称《安排》)第四议定书在香港签定。该议定书的要求一直沿用到现在,具备较高的法律认可。

   就议定书说诠释的信息由此可见,针对申请注册香港有限公司怎样防止双重征税这一难题,实际上只需业务流程没有香港当地造成就可以根据记账和财务审计来免除香港净收益税(16.5%的净收益税),而在我国就不用再度交纳税金。但假如香港有限公司在内地具体发生了花费,并且租用了场所用以运营,因而这方面造成的税收在内地是必须交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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