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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配合法人强制注销香港公司

股东不配合注销,可由法庭强制清盘。不论公司本身、公司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或破产管理处处长均可以提出清盘要求。当清盘令发出后,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破产管理处处长亦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整个程序涉及多次董事、股东及债权人会议。 产生的后果: 不运营的公司,不做终止公司运作的处理,可能在不知情下违反相关法例,造成高额的经济罚款,情况严重的,甚至可能收到法院的传票、被逮捕或对以后的出入境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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