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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公司SCR重要控制人备案

2021-04-06 08:38:37

   香港作为人气离岸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国内很受投资者欢迎。香港有限公司注册方便,这也导致许多香港有限公司法人与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现象普遍存在,许多企业实际负责人的身份非常复杂,甚至出乎意料。有限公司发生重大变化或接触法律时,很难找到实际负责人。这种情况不仅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也给执法人员的执法带来了巨大的障碍。

  

   因此,为了减少和消除有人利用这一点,香港政府必须制定相关政策促进企业信息公开,方便政府执法人员有效管理,SCR作为企业合规化的重要标志,对当前金融监督环境非常严格的香港尤为重要。

  

   从2018年3月1日开始,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上市有限公司除外)必须在其注册事务所准备重要的管理者注册。本文将简要介绍《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条例》第12部2A分公司,对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要求及其主要影响。新修订适用于根据《有限公司条例》设立的所有有限公司,无论是股票还是担保,无限有限公司,但不包括非香港有限公司(即在香港注册但在国外设立的有限公司)和上市有限公司。

  

   该法例要求:重要控制人注册必须保管在相关有限公司的香港注册事务所或其他香港国内的地方,有限公司必须提交NR2表通知有限公司注册处保管重要控制人注册的地方。新法主要要要求相关有限公司: 1.在有限公司注册事务所或指定场所保管重要控制人注册(“SCR”) 2.采取合理的步骤确定有限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发出通知并获得必要的详细资料 3.在SCR中填写重要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4.更新SCR所需的详细资料,向执法人员和重要控制人提供SCR及其复印件进行调查。 引进这些新措施的原因是为了提高香港注册有限公司的实际利益所有权透明度,履行香港在反洗黑金和反恐分子融资方面的国际义务。因此,值得注意的是,SCR只供执法人员调查,包括香港警察、有限公司注册处、廉政公署、证券监督会等,不适用于上市有限公司。

  

   根据新法规定,香港有限公司必须在SCR上填写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控制人的日期、控制有限公司的性质等详细资料。重要的控制者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这些要求并不复杂,重要的是如何确定谁是重要的控制者。

  

   在这个问题上,新法律规定了五个条件。如果符合其中之一,此人是重要的控制者 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25%以上 2.该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有有限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3.该人有权直接或间接任命或罢免有限公司许多董事 4.该人有权对有限公司行使或实际行使产生重大影响或控制。 5.该人有权发挥或实际行使某信托或商号活动的重大影响力或控制,但该信托或商号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成员(作为信托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的身份),该有限公司符合前四个条件的任何条件。

  

   SCR只有香港执法机构和重要控制者自身,不是公众调查。然而,有意与有限公司交易的人工作(如贷款人或投资者)可以要求有限公司自愿披露SCR作为贷款、投资或交易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SCR的存在确实有助于提高香港有限公司的透明度。

  

   严格准备重要控制人注册,现在对香港有限公司非常重要,最近香港和内地开始正式交换金融账户信息,香港政府对SCR的实施进一步严格管理,不仅注册处随时派人检查,香港海关、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务局、入境事务局、税务局、保险业监督局、廉政公署、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政府部门也有权根据调查需要,调查有限公司准备的重要控制人注册。如果发现没有严格履行该政策的有限公司,所有负责人不仅要支付高额罚款,还可能面临收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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