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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局通告

2022-05-25 09:40:10
税務局通告
納税人和僱主的税務責任

納税人須提交的資料

所有納税人均應注意《税務條例》第 51 (2)、(6)、(7)及(8)條所規定的税務責任如下:

(一) 第 51(2)條︰任何人士如就任何課税年度應課税,除非已接獲該年度的報税表, 否則必須在有關年度的評税基期結束後 4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税務局局長。

(二) 第 51(6)條︰任何人士如停止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或停止擔任職位或受僱 工作,或停止作為土地或建築物或土地連建築物的擁有人,而該等收入來源均 為應課税的項目,又或不再擁有任何按個人入息課税計算的收入來源時,須在 此等情況發生後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税務局局長。

(三) 第 51(7)條︰任何應課薪俸税、利得税或個人入息課税的人士,如即將離港超過 1 個月,必須在離港日期前至少 1 個月以書面通知税務局局長;如因職務、業務 或專業工作關係須經常離港,則這規定並不適用。

(四) 第 51(8)條︰任何應課物業税、薪俸税、利得税或個人入息課税的人士,如更改 地址,必須在 1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税務局局長。

僱主須提交的資料

所有僱主均應注意《税務條例》第 52 (4)、(5)、(6)及(7)條所規定的税務責任如下:

(一) 第 52(4)條︰任何僱主如開始僱用任何相當可能應課薪俸税的新僱員,則須在該 項僱用開始日期後 3 個月內,將該僱員的有關資料,以書面通知税務局局長。
(二) 第 52(5)條︰任何僱主如停止僱用任何相當可能應課薪俸税的僱員,則須不遲於 該僱員停止受僱前 1 個月以書面通知税務局局長。

(三) 第 52(6)條︰任何應課薪俸税的僱員,如即將離開香港為期超過 1 個月,則其僱 主須在該僱員預期離港日期前 1 個月以書面向税務局局長發出通知。這項規定 並不適用於在受僱期間須經常離開香港的僱員。

(四) 第 52(7)條︰任何僱主如須根據第 52(6)條的規定以書面通知税務局局長關於其 僱員的預期離港日期,除非已獲税務局局長書面同意,否則在該通知發出的日 期起計 1 個月內不得付給該名僱員任何金錢或金錢等值。

如須根據税例第 52(4)、(5)及(6)條的規定向税務局局長提交資料,你可透過「税 務易」 < www.gov.hk/etax > 提供的「僱主電子報税服務」提交 IR56E, IR56F 及 IR56G 表格。此外,你可經税務局網站下載有關表格,你亦可透過「表格傳真服務」(2598 6001) 或親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税務大樓1樓税務局信件及表格收發櫃位索取有關表格。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致電 187 8022 或瀏覽本局網站www.ird.gov.hk。
税務局局長 譚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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