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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担保,可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

2021-12-23 14:19:02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00号公告——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根据公告,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实现一份担保可以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

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的保函、保单仍可按照原备案用途办理担保通关业务。

海关担保贷款主体

除失信企业外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海关税款担保业务范围

汇总征税担保:为办理汇总征税业务向海关提供的担保。
纳税期限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担保。
征税要素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的担保。

所需单证

企业应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前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获取海关税款担保保函、关税保证保险单,并凭借保函、保单办理海关税款担保业务。

办理方式

已联网金融机构向海关传输的保函、保单电子数据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海关不再验核正本。未联网金融机构应向企业出具保函、保单正本。

海关税款担保的使用

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根据保函、保单为企业在海关业务系统备案担保信息,系统生成担保备案编号。

办理汇总征税或纳税期限担保通关:应在报关单申报界面选取担保备案编号。

办理征税要素担保通关的:应通过单一窗口“征税要素担保备案”模块提交征税要素担保备案申请,海关核批同意后再选取担保备案编号或按照海关规定缴纳保证金。

系统成功核扣担保额度或海关核注保证金后,满足放行条件的报关单即可担保放行。

企业缴纳税款或担保核销后,保函、保单的担保额度自动恢复。企业在保函、保单列明的申报地海关办理不同税款担保业务均可共用一份保函或保单,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已备案且尚在有效期的保函、保单,企业确认担保责任已解除的,经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可向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申请撤销。

企业未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海关可以停止其使用保函、保单办理担保通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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