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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处对香港有限公司名称的最新要求

2021-07-14 08:32:03

   中国香港有限公司登记处对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名字的全新规定以下:

一、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名字的限定

1、有限公司不可以一些名稱註冊

   (a)與出现於《有限公司名稱数据库索引》內的名稱同样的名稱;

   (b)與根據某條例创立為法定代表人團體或設立的法定代表人團體的名稱同样的名稱;

   (c)處長認為由該有限公司应用即會構成邢事罪刑的名稱;或

   (d)處長認為屬让人抵触或因别的缘故屬違反公眾权益的名稱。

2、除非是獲取處長的事前准许,否則有限公司不可以以下名稱註冊

   處長認為會让人產生下列印像的名稱:該有限公司與——中国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中国人民政府的一切部門或機關,或政府部门的一切部 門或機關, 有一切层面的聯繫;

  

二、名稱以“Limited”等作為最後一個字

   不可以没有“Limited”等作為名稱最後一個字註冊不可以以下名稱註冊。

   1、有限公司为英文名字,沒有以沒有以 “Limited” 作為最後一個字的名稱

   2、有限公司为中文名字,沒有以“” 作為最後 4 個字的名稱

   3、有限公司兼具中文名字及英文名字

   (a) ( 如該有限公司只有英文名稱 ) 沒有以 “Limited” 作為最後一 個字的名稱;

   (b) ( 如該有限公司仅有汉语名稱 ) 沒有以 “” 作為最後 4 個字的名稱;或

   (c) ( 如該有限公司兼具汉语名稱及英语名稱 )

  

三、中国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科长许可情况,可省去“Limited”

   1、若处长可藉特許證,准許有關組織申请注册有限公司名字结尾不含有“Limited”或“”;

   2、該有限公司是為促進商業、艺木、科學、宗教信仰或公益慈善或一切别的有效的服务宗旨而組成;或該組織擬將該有限公司的利潤或其他收入用於促進其服务宗旨;及該組織擬严禁向該有限公司的成員付款股利分配。

  

   中国香港有限公司登记处对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名字的全新规定,可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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