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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借用宽免 – 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2020-01-03 09:17:25
印花税署  印花通告第 01/2020 号
证券借用宽免 – 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1.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 19(13)条,本通告旨在提醒证券借用人有责任就其已在本署登记的「证券借用及借出协议」提交证券借用交易报表。
2. 证券借用人在下列情况下,须在截至每年 6 月 30 日或 12月 31 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证券借用交易报表「表格第 SBUL1 号」申报,并须于上述日期后一个月内提交(甲) 在报表申报期间有进行证券借用交易;或(乙) 有从上次的报表期间结转过来的未交收交易。
3. 请注意,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证券借用交易报表将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到期提交。根据《印花税条例》第 19(15)条,证券借用人如不遵从规定提交报表,可处第 2 级罚款,即港币 5,000 元。

印花税署
2020 年 1 月

(资料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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