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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在香港上市条件

1.上市公司及其业务必须被交易所认为适宜上市。 2.必须符合以下三项中其中一项测试(必须具备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其间管理层需大致相同,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①上市前3年盈利总和最少达5000万元; ②上市市值至少20亿元,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最少为5亿元,及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从其拟申请上市的营业活动所生成的净现金流入合计最少为1亿港元; ③上市市值至少为40亿元,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最少为5亿元,及上市时至少有1000名股东。 3.上市时的预计市值不得少于2亿元,其中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预计市值不得低于5000万元。 4.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均须有至少25%为公众人士所持有,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于上市时最少有股东300名,以及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50%。 5.必须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应付现时 (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 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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