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关于公司清盘的规定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香港公司的清盘分为自动清盘和主动清盘。
1、股东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账簿完整;(2)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得到大部分股东同意;(3)该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4)必须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2、债权人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账簿完整;(2)公司无能力清还所有债务且不能继续营运;(3)公司由债权人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4)该清盘人必须是执业会计师或律师。
3、由法庭提出清盘,属强制清盘。不论公司本身、其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或破产管理署署长均可以提出清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