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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出口货物申报

根据进出口(登记)规例(香港法例第60章)的规定,凡将物品进口或出口的人士,除豁免报关物品外,必须在物品进口或出口后十四日内向海关关长递交一份资料正确及齐备的进口或出口报关表。任何人士如未有递交所需报关表,均会被罚款。 递交进/出口报关单方式: 1、直接电子报关服务。 2、经指明代理人的纸张转电子报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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