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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章程细则新条例规定

根据新条例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在其章程细则中必须载有以下的强制性条文(「强制性章程细则」): 1、公司名称 (第81条) 2、成员的法律责任 (第83条) 3、成员的法律责任或分担(只适用于有限公司) (第84条) 4、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况(只适用于有股本的公司) (第85(1)条及新条例附表2第5部第8条) 5、拟成立为有限公司并根据第103条获批出特许证的组织,或已获批出特许证的有限公司,在该特许证有效期内,该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宗旨 (第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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