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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董事会决议作用

根据《香港公司管理条例》第119条,香港公司对董事会做出的决议案应作记录,然后由主持大会的香港公司董事会主席签署。除非与之相悖的证据,否则由香港公司董事会主席签署的决议案,将被视为香港公司已正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也被视为符合《香港公司管理条例》和香港公司章程细则的有关规定。 香港公司的公司章程细则一般规定香港公司董事会具有以下权力: 1、代表香港公司使用公章; 2、当香港公司董事职位有空缺时委任新董事; 3、召开香港公司股东大会; 4、行使公司的借款权力,在香港公司的注册股本范围内,发行新股或债券,催交股款; 5、签署汇票、支票和收条等; 6、代表香港公司授权其他职员行使权力,但不能超过香港公司董事本身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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