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的居民身份证明用途
一般而言,以下人士可申请居民身份证明书:
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在香港成立或组成的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团体;
在香港以外成立或组成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团体。
你可以参阅有关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安排的有关条文及议定书,以确定你就该协定 / 安排而言是否属于香港居民。
居民身份证明书介绍及申请:https://www.ird.gov.hk/chs/tax/dta_cor.htm。